2012年7月,李律师接受了一个作为被告应诉铁西法院出庭诉讼的案件委托,是关于原告起诉我代理的被告返还欠款15万余元的纠纷,本来案件很简单,有欠条作为证据, 但在开庭前,李律师到铁西法院查询案卷,发现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交借条之外的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诉讼技巧不娴熟,无法合理解释欠条的产生过程及对时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一次开庭后,原告为摆脱诉讼的风险,其在二次开庭时,原告带来证人张某某出庭出示证据,但李律师提出原告提交的证人及证言法院不应组织质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李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借助法律赋予的权利,成功在证据技巧上,使得被告胜诉。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规则运用技巧的实践案例,李律师再此告知大家,诉讼上本来证据上很有优势的一方,在提交证据和举证时,要依照法庭的要求,并借助举证技巧,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