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宇律师亲办案例
家庭共有财产被以夫妻共同财产错判,律师提起再审终将此案被发回重审
来源:李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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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李某拿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咨询本律师以下案例:2006年李某的父亲去世,2011年4月李某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李某的爷爷留下一个位于铁西区小六路65平的房产一套,铁西区法院判决该房产由李某的三个姑姑、李某的大爷及李某代位其父亲共同继承,房产被法院认定为45万,判给李某的大姑所有,其他继承人由其大姑平均支付份额。李某咨询本律师,因其是1986年出生,没有房产,其大姑有多处房产,能否争取通过诉讼获得该被继承的房产的所有权,其原意支付其他人份额。

     本律师看到李某提交的一审判决书,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知道了李某及其父母一直同李某的爷爷、奶奶一起居住,该房产前身为沈阳市铁西区小六路勋望街三段十三里三号的两处房产合并动迁而来,而这两处被动迁的房产,一处为李某的爷爷、奶奶夫妻所有,另一处为李某的父亲自己所建的,1988年该沈阳市铁西区小六路勋望街三段十三里三号的两处房产合并动迁而变成一处房产,即沈阳市铁西区小六路58141-2-3号的房屋。在1997年,李某的母亲出钱15360元以李某奶奶的名义购买产权,李某的爷爷、奶奶、李某的父母及李某五人一直居住在一起,20067月李某的父亲去世,20114月李某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遂产生继承问题。但事实和大量证据均说明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小六路58141-2-3号的房产是五人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

    在了解上述案件事实后,李律师告知当事人李某,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该房产不是李某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包括李某、李某父母、李某爷爷和奶奶五人共同的财产。

    因本案一审后,当事人李某没有上诉,该案已经构成生效判决,在接受当事人李某委托后,李律师在房产档案、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等大量证据的支持下,在沈阳市中院提审后,终于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再审的成功,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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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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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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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宏宇
  • 执业律所: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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